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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8日电 (黄盛)据国务院国资委消息,《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发布,并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发生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案件、涉案金额达到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案件、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其他涉及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中央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对此表示,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推动企业妥善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暂行办法》实施距今已有18年,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案件管理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案件多发频发的背景下,需尽快修改完善,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加快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为企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及时启动修订工作,在充分吸收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实践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书面征求全部中央企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会、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中央企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对中央企业间的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以尽快定纷止争、节约诉讼成本、维护良好形象。”上述负责人分析说,《办法》相对于《暂行办法》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将适用范围从此前仅针对重大案件,扩展到对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名称上删除了“重大”二字。《办法》从责任主体、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重构,涵盖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内容更加全面、逻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体。特别是在管理机制上,从风险防范、案件应对,到类案预警、管理提升,强调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风险防控、事中纠纷化解、事后以案促管”的完整链条。
此外,《办法》新增了专门章节对加强中央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二是要求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三是要求建立动态评价等工作机制,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四是规范使用风险代理,合理确定费用。
“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处理案件,对于发挥专业优势、妥善处理案件具有积极作用。但有的企业过于依赖外部律师,处理结果不理想;有的企业滥用风险代理,支付不合理的高额费用,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前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将案件管理作为提质增效稳增长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为企业避免或挽回损失。指导中央企业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复盘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