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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简化优化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办理手续,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对《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补偿方式和申请办法进行优化调整。
据悉,新的补偿方式为:陕西省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院校)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就业,首次服务协议期在3年及以上的,毕业离校后可以申请学费补偿5000元。
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后,可以申请补偿在校实际缴纳学费总额的1/3,最高不超过每学年学费补偿金额限额(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
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可以申请《暂行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金额的剩余部分。
申请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学费补偿。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签署审核意见。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提交《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就业时学历证书、银行借记卡等证件的复印件。
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或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提交《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审核明细表》,审核认定通过后,每年9月底前,将《申请表》《明细表》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申请表》《明细表》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材料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及补偿金额明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于11月底前将补偿经费下达市县。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费后,根据《明细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经费兑付到毕业生个人。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及本息。
对未满3年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视为违约,取消其学费补偿资格。毕业生应退还已获得的学费补偿金,由县级人社部门和学生资助部门负责追缴。毕业生违约记录将归入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